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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清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保护患者安全

发布时间:10月17日 16:51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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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诊疗服务中患者信息保护,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相关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我院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全体医护人员做好相关患者保护工作,重点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增强患者信息保护意识,压实患者信息保护责任。

      患者信息,是指患者在诊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患者)的各种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姓名、肖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等)、病历记录、患者联系人基本信息等。要充分认识患者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患者信息保护意识,坚持“管业务就要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管理各环节的患者信息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的患者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将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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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患者信息处理行为,提高患者信息保护水平。

      加强对患者信息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和安全监管,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信息管理全流程的技术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在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患者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征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患者亡故后,应当继续履行信息保护义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耘、损毁、丢失。

三、强化患者信息保护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全体医护人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医疗岗位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邀请上级医院名家大咖来院进行医德授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医护人员加强了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全心全意为病患者服务。全院在全面开展好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将殡葬问题专项整治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对重点岗位环节,尤其是临床一线,患者离世处置相关环节加强防控监管,尤其针对“殡葬服务介绍”等隐蔽领域、隐患点位开展防控,阻止了一切可能的服务供应商与医护人员的利益勾连。患者去世后的遗体处置以及家属沟通等环节明确禁止职工介入殡葬服务推荐,对科室内部的运行包括护工、实习生等人员加强监管,防止了个别人员成为利益输送“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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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达部分典型案例,提高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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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典型案例2

      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某市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某市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典型案例3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简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项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提高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END—

监制:吴超  吴帅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科

 编辑: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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